2022年1月、8月,鄞州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被告人关某和张某、朱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9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和五万元。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4月1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当地外贸行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漏洞和风险点,鄞州区检察院联合鄞州区法院向宁波市外贸协会共同制发建议,引导外贸企业健全和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宁波市外贸协会予以采纳,联合多家单位出台跨部门外贸协作机制,在100余家外贸企业开展商业秘密风险自评,对1万余名外贸从业人员开展培训。2023年5月,鄞州区检察院联合鄞州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工商联、海关等部门会签《加强外贸行业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战略合作协议》,合力推动外贸行业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发展。同年11月,鄞州区检察院出台《涉企知识产权维权举证指引》,为市场主体被侵犯知识产权后如何维权指明路径。
【典型意义】
(一)加强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护航外贸市场健康发展。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形式,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外贸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中,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解决了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入刑难”等问题。综合分析经营信息的形成过程、具体内容,重点研判是否属于企业长期积累形成的深度综合性经营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使用了该信息,详细审查客户开发和维护过程、相关交易时间等客观事实,综合全案证据,甄别犯罪嫌疑人关于客户与企业交易系基于对特定员工个人信赖的辩解。同时,检察机关坚持数字赋能,充分运用海关外贸出口数据平台查实全部犯罪事实,追诉漏罪漏犯,确保事实清楚、追诉到位。
(二)推动多部门协同保护,积极融入综合治理大格局。检察机关立足个案办理经验,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行业特点,通过会同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社会治理建议、牵头多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出台知识产权维权举证指引等方式,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与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多维度提升外贸行业经营类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有效解决阻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顽疾”,合力推动外贸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
许某俊等二十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宽严相济 全链条打击 平等保护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案情复杂的制假售假案件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完善证据链条,实现对产、供、销全链条的精准打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分层分类处理。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维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许某俊、庄某宽等人未经“ROLEX”(劳力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伙在广州市番禺区等地租赁仓库,采购未打标识的手表机芯,委托侯某雁等人拆解机芯并刻印“ROLEX”标识,向蔡某兴等人采购刻有“ROLEX”标识的手表表带、表壳等零配件,雇佣曾某丰等人组装,并进行质检和封包后,销售给汪某等一级代理,之后再销售给余某然等二级、三级销售代理。代理商通过网络平台广告引流进行宣传,组建销售微信群、实体店铺销售等方式对外销售。上述人员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万余元至3.32亿余元不等,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万元至2075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2月19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以下简称润州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市民购买到假冒劳力士手表的报案后,以余某然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江经开区检察院)应邀派员介入侦查,鉴于手表机芯系从厂家购买的正规产品,组装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侵犯商标权犯罪开展侦查:一是深挖制假源头,实现全链条打击。从链条最末端销售者的交易明细、采购订单、物流信息、微信用户层层分析,全面追查上游犯罪,依法查明侵权商品销售来源、运营模式和组织架构。二是厘清共犯认定思路,精准定罪。重点核实零配件供应商、仅参与售假的一级销售总代理是否与制假者构成共同犯罪。针对蔡某兴等9人与组装、生产假表者缺乏共同犯意联络,难以认定共同犯罪的情况,根据假冒“ROLEX”注册商标表带、表壳等的名称、用途,认定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其生产、销售零配件的行为单独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根据上述零配件的售价和数量单独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对于仅销售假冒手表不参与制假的汪某等销售代理,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通过对制假售假团伙的记账本、涉案的230余张银行卡进行资金梳理及审计,并结合涉案人员言词证据,计算出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四是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和各人涉案情节,建议对制假源头人员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制售假团伙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作用相对小、获利相对少、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涉案人员,建议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仅收取少量固定工资、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润州公安分局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许某俊、庄某宽、侯某雁、蔡某兴等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汪某、余某然等7人先后向镇江经开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镇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15人批准逮捕。此外,润州公安分局对曾某丰等其余11人取保候审。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润州公安分局先后以许某俊等2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镇江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加漏罪漏犯。公安机关仅认定许某俊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3亿余元的事实,但经核实银行交易明细、讯问涉案人员,发现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许某俊还与庄某宽共同制售假表,且此时间段内许某俊与庄某宽有上亿元的交易流水,遂追诉庄某宽,进一步核实交易明细,强化对其他同案犯的讯问,最终许某俊非法经营数额由1.3亿余元增加至3.32亿余元,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96亿余元的制假者庄某宽。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督促认罪认罚。加强释法说理,促使22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3名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作用大小、获利金额、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制假源头主要人员适用实刑,对认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金额较小的制假从犯和销售商依法宽缓处理。三是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走访权利人在国内的代理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和诉讼进展情况,并就涉案商品真伪、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等听取意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关健词:
责任编辑:张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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