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印发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称,为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等9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1. 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 刘某生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3. 重庆乾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官某、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4. 关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5. 许某俊等二十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6. 叶某敏假冒注册商标案
7. 天长市新某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苏某有限公司、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抗诉案
8. 上海今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9. “镇湖刺绣”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全链条打击 损失数额认定 证据保密措施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立足检察职能,采用多种方式推动深挖彻查,夯实证据体系,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犯。准确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商业秘密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保密措施,防止“二次泄密”,护航新技术新产业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
青岛云某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是一家上市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克服用于非晶带材生产设备在性能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云某公司历时8年技术研发,成功改良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等核心设备。
2016年5月至7月,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方某君,安排兆某公司高管郁某坤、张某伟以兆某公司名义与云某公司员工于某、孟某和姜某鹏相继建立联系,以现金和高福利待遇利诱于某、孟某和姜某鹏,非法获取云某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核心设备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相关技术秘密。兆某公司设立浙江中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拟以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搭建“兆某二期”新生产线。后方某君安排郁某坤、姜某鹏以中某公司名义订购相关涉密设备,安排于某等人从云某公司挖走10余名操作工人,搭建与云某公司相同的新型非晶带材生产线。该生产线试运转2个月后案发,产出的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某公司涉案的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对姜某鹏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中提取的电子证据图纸和现场扣押图纸内的技术信息与云某公司主张的33个密点信息相比对,有23个相同,9个实质相同。经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涉案技术秘密研发费用评估价值人民币4007万元,对云某公司造成许可使用费损失人民币1953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7年6月2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云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姜某鹏、张某伟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于某于2017年9月11日主动投案;经检察机关追诉,孟某、郁某坤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20年4月29日主动投案,方某君于2020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应邀就商业秘密认定及损失数额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窃取商业秘密后搭建了同类生产线,但产出的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检察机关建议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本案的损失数额。同时针对侵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君拒不认罪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全面固定证据。
2017年9月30日、12月14日、2021年5月28日,即墨区检察院依法先后对姜某鹏、张某伟、方某君批准逮捕。
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即墨公安分局先后以姜某鹏、于某、张某伟、孟某、郁某坤、方某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补充侦查,夯实证据体系。首先,全面审查案件,深挖背后主谋。公安机关最初仅对云某公司员工姜某鹏、于某、兆某公司员工张某伟进行侦查。经审查,云某公司技术人员孟某、兆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某君、高管郁某坤均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侦查取证意见,后公安机关相继对三人依法立案侦查。其次,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追诉单位犯罪。公安机关将本案作为自然人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本案系兆某公司为获取公司利益组织实施,应追究兆某公司刑事责任,遂依法追加单位犯罪。二是准确认定权利人损失,确定犯罪数额。本案中,兆某公司非法获取云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成功搭建与云某公司相同的生产线,但该生产线仅试运转2个月即案发,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无销售数额,故无法以违法所得额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鉴于该商业秘密尚未因犯罪行为而被公众所知悉,未导致该商业秘密的价值彻底灭失,因此也不宜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认定损失数额。经过综合研判,最终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本案的损失数额。经评估,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为人民币1953万元。三是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云某公司提出的涉案技术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存在泄露风险的顾虑,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可能的风险点,充分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确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证据范围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将涉案技术资料单独放置、单独管理,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检察机关根据专家证人的需要,研究制定准确的证据目录,原则上只调取专业认定所需部分,最大限度防止权利人自主研发技术的“二次泄密”。四是制发检察建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实地走访调研,向权利企业送达检察建议,推动从制度上堵塞知识产权保护漏洞,云某公司针对性建立了长期有效的涉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教育机制。同时检察机关定期至企业进行普法宣讲,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健词:
责任编辑:张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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