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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网安局公布14起涉企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2026-08-18 10:04: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中新网8月18日电 据“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公安机关持续推进“净网—2026”专项行动,聚焦涉企领域网络谣言乱象,依法打击编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企业相关违法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今日,公布1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呼和浩特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樊某栋(男,34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在抖音平台直播时编造“**品牌汽车撞死桥上维修工后冲下游轮,烧死外国人”“哈尔滨**品牌汽车冲入大楼爆炸起火,烧死3名环卫工”“云南昆明**品牌汽车后胎爆炸撞死少数民族人员”“武汉**品牌汽车冲入长江”等多条谣言信息,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樊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严某民(男,32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编造“**智驾追尾致3死”等谣言信息,在微博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严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上海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池某磊(男,44岁)为发泄个人情绪,编造“**公司组织黑公关攻击友商”“**官方发布的漂移视频系使用AI生成”等多条谣言信息,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并对其他网民进行恶意“攻击”,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上海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夏某秋(男,35岁)为发泄个人情绪,编造“十个事故九个是**公司产品”“十辆某公司产品九辆自燃”等多条谣言信息,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并对其他网民进行恶意“攻击”,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夏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苏无锡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王某华(男,34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编造“**汽车在‘麋鹿测试’中断轴”等相关谣言信息,在抖音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王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江苏扬州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王某秋(男,28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编造“**智驾撞到环卫工”“**官方发布的漂移视频系使用AI生成”等多条谣言信息,在微信视频号、抖音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王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浙江绍兴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郑某耀(男,26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编造“**智驾撞死小孩子”等多条谣言信息,在抖音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郑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福建漳州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陈某伟(男,33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编造“**公司使用AI生成视频将旗下品牌汽车的交通事故嫁祸给其他公司”“**公司雇佣水军,**品牌将遭到打击”等多条谣言信息,在微信视频号、抖音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陈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河南商丘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薛某华(男,41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使用AI工具生成“**品牌汽车车祸现场”虚假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薛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广西南宁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苏某安(男,42岁)为发泄个人情绪,编造“**品牌经销商跳楼”等多条谣言信息,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并对其他网民进行恶意“攻击”,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苏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广西河池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余某(男,39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使用AI工具生成“**品牌汽车车祸现场”和涉及**公司负责人的虚假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余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广西北海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傅某龙(男,31岁)为发泄个人情绪,编造“**公司投入千亿对其他企业进行抹黑”“**公司组织数万博主怒骂其他企业”“**公司一条黑稿视频几百”等多条谣言信息,在哔哩哔哩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傅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陕西咸阳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蒙某远(男,37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编造“**汽车轮胎不转轮毂转”等多条谣言信息,在微信视频号、抖音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该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蒙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甘肃陇南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张某龙(男,31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编造“**公司经费不足连黑稿子都不审核了”“**公司每年千亿网络公关投入”等多条谣言信息,还恶意篡改**汽车宣传海报,在抖音平台发布,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张处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健词:公安部网安局

    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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