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6日电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
杨临萍介绍,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将自8月15日起施行。在清理工作中,最高法坚持依法清理、全面清理、分类清理原则: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一致的,予以保留;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不衔接、不适应的,根据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是保留15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5件司法解释,与生态环境法典和矿产资源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致,实践中仍需要作为裁判依据,继续保留适用。
二是修改11件司法解释。这11件修改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2件司法解释。其中,有4件司法解释作简单的适应性修改,主要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用语作相应文字表述的修改,对援引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将序言中援引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条文内容与法典规定一致,无需修改。有7件司法解释有实质性修改,主要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对司法解释部分条文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同时一并对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援引的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进行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第13条规定,并增加一条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引起的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以保持与法典规定一致。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区分生态环境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不同的提供证明材料规则,对解释条文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三是废止司法规范性文件1件、不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4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因试点工作已结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实践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的主要考虑是,相关裁判要点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已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可以直接援引法典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杨临萍指出,经过清理,继续适用的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为26件,(加上今天发布的《时间效力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本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后,继续适用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精神,与法典制度规则一致,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法律适用,提升生态环境审判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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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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