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湖南李某平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农村困难妇女 残疾人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 基层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平,女,1974年10月出生。
被救助人李某翔,男,2015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董某芝,女,1951年6月出生。
2022年3月6日,李某与妻子李某平、妻弟李某杰来到李某杰岳父家中,接李某杰之妻杨某平回家,与正在家中的杨某明(系杨某平之叔)发生争吵及肢体接触,双方被群众拉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中途离开送妻子回家,途中突感身体不适前往某中心医院医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造成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冠心病为根本死因。2022年3月7日,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对杨某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2022年5月31日移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5月24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明存疑不起诉。
【救助过程】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杨某明过失致人死亡案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该案涉及农村困难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一家6人原居于河北省易县,案发时李某陪同妻子回娘家探亲,李某本人系长途货车司机,是家中经济支柱,父亲系退役军人,长子患重度脑瘫、一级肢体残疾,次子李某翔未成年,患重度自闭症、一级智力残疾,妻子李某平为照顾老人和小孩,无法外出务工;李某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且杨某明无赔偿能力,李某平一家未获得赔偿,生活陷入极度困难。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平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李某平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重点救助对象,应当给予司法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缓解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生活困难,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妇联、民政等部门协同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基层妇联组织多次上门慰问,开展心理疏导,抚慰李某平情绪;二是会同民政部门协调殡仪馆免去李某平一家无力支付的丧葬费;三是市、县两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将李某平纳入困难群众范畴,通过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等措施予以帮扶;四是邀请乡镇妇联、司法所发挥“娘家人”“老娘舅”的工作优势,全程参与调查、调解,督促杨某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及时筹措资金赔偿,力促双方达成和解,修复社会关系。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与妇联组织多次对李某平进行回访,李某平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和妇联的帮助,她会照顾好家人,好好生活。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对辖区内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民转刑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对发现的家庭邻里纠纷调解、化解不力问题向县司法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还与县妇联、县残联联合制发《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对困难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多元救助帮扶体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困难妇女依托联动救助机制,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开通对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与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组织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开展多元帮扶、救助回访,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并将案件办理结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救助办案质效,奏响扶危济困“大合唱”。
关健词:检察机关
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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