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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2024-03-13 10:18:5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浏览次数:

      案例三

      江苏王某珊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强制医疗案被害人 未成年人 “蓝风铃”强制报告 跨省联合救助 多元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珊,女,2017年5月出生。

      王某珊父母离异,随母亲贾某园生活。2023年1月2日,王某珊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家中被贾某园砍伤颈部,因伤势严重,被人就近送至医疗条件较好的江苏省徐州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经治疗,王某珊达到出院居家康复条件,因其母已被送入精神病院就医,其父怠于履行照护义务,且无其他适格监护人,该医院认为目前出院可能会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遂通过“蓝风铃”强制报告系统(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接辖区网格和医院、学校等部门,对举报、侵害未成年人、妇女案件线索进行收集与处置,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综合履职的线上平台),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妇联报告,寻求帮助。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对有关线索进行预审评估,根据“蓝风铃”强制报告系统确定的辖区,移送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贾某园伤害案提前介入侦查。经鉴定,王某珊构成重伤二级;贾某园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后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同步分别向案件发生地安徽省萧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该案。2023年6月21日,萧县公安局向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贾某园强制医疗案。

      【救助过程】

      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贾某园伤害案提前介入侦查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王某珊出院返家后,徐州市、泉山区两级检察院会同妇联上门走访,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王某珊的父母离异,王某珊随母亲贾某园生活,哥哥王某骏(2013年出生)随父亲王某明生活。王某珊的祖父王某举在家从事衣服缝纫劳动,收入低,曾祖母王赵氏(1940年生)肢体残疾三级,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后,王某明需照顾王赵氏及王某骏、王某珊,只能偶尔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珊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联合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从快向王某珊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其“燃眉之急”。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苏鲁豫皖毗邻地区检察协作框架协议》有关规定,就多部门跨省协作、护理安置工作、医疗对接、后续监护等达成共识。一是由萧县卫健委将王某珊接至指定医院护理,安排专人进行专业陪护,当地民政部门先行提供2万元救助金用以支付护理费用,萧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督促,确保专款专用、专业护理;二是萧县妇联将王某珊纳入当地妇联长期关爱对象,提供日常的关爱帮扶,送去生活物品,对王某珊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后续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三是为妥善解决王某珊后续监护问题,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共同向其父亲王某明制发《人身保护提示函》,释明夫妻离异并不能阻断监护人照护、探望义务,督促其转变观念、加强监护,引导王某明通过诉讼变更监护权,成为王某珊监护人;四是检察机关会同妇联共同做通王某珊的祖父王某举的思想工作,暂由其抚养王某骏、王某珊,并履行赡养王赵氏的义务,使王某明可以外出打工获取更多收入用以保障家庭生活;五是检察机关积极与王某珊所在地村委会沟通,推动为王某珊办理低保。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经回访,目前王某珊身体已康复,走出心理阴影,王某明已有稳定工作,家庭生活逐渐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遭受患精神疾病监护人伤害的未成年人加强异地司法救助协作,协同妇联等组织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苏、安徽两省检察机关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托与妇联建立的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衔接工作机制,第一时间与妇联对接,凝聚妇联、医疗、民政等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合力,上下两级检察机关联动一体,高效有序推动跨省异地协作,多方联合救助,高质量保障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同时,检察机关会同妇联制发《人身保护提示函》、指导变更抚养关系、结合心理疏导,确保未成年人康复后亲情关护、抚养抚育等身心健康难题,以检察担当践行“国之大爱”。

    关健词:检察机关

    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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